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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不到2年跳槽 工程师收到前东家“天价索赔书”

2024-1-25 23:59| 发布者: 是非弄人| 查看: 1038|原作者: 是非弄人|来自: https://www.orientaldaily.com.my/news/international/2024/01/25/626831

摘要: (上海25日讯)一名中国电器工程师阿翔(化名),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后,没想到竟面临前东家提起的劳动仲裁,...

(上海25日讯)一名中国电器工程师阿翔(化名),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后,没想到竟面临前东家提起的劳动仲裁,要求赔偿109万元(人民币,下同;约72万令吉),对薪水不高的他来说是个“天价索赔书”。

《环球网》报导,阿翔在2018年12月时,加入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,入职后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。然而工作不满2年,他发现公司有拖欠加班工资的问题,最后便跳槽到一家科技公司就职。

没想到时隔半年,他却收到前东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,要求其赔偿109万元,其中包括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(约16万令吉)、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违约金34万元(约22万令吉)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(约33万令吉)。

最后仲裁裁决指出,阿翔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,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。

面对这笔5万元的违约金,阿翔感到不合理又委屈,在职月薪不超过6000元(约3972令吉),工作内容并非核心职位,且未接触公司商业秘密,因此不该涉及竞业限制协议。

法庭上,阿翔认为自己主要从事电控设备的安装、调试以及项目的组织、协调工作,运用的都是行业领域内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术,并不属于技术研发、销售、财务等敏感性职位,不可能接触或者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核心技术。

他更指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仅每月1000元(约662令吉),与违约金50万元存在显著不对等。

公司则强调双方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,并指出阿翔在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即加入竞争公司,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,应当承担违约金。

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翔原为某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,入职时自愿与该公司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,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;离职后,进入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,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。

最终,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阿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阿翔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表示,劳动者即使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,也并非完全按照协议,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,在审理中,法院会根据违约期限、竞业限制补偿金获取与否、获取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,尽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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